二、明确职责,齐抓共管
卫生部门:负责人间查病治病、疫情(包括螺情)监测、防治技术指导和部门综合协调等工作。定期向公安机关了解掌握有关来自外省血吸虫病疫区的务工、务农人员情况,做好来自外省疫区人员的血吸虫病检查监测工作。每年按类型对原螺区进行查螺,发现钉螺时,应计算面积和密度,查清有无血吸虫病感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协助制定灭螺方案。对发现有大片螺区的自然村,应对3周岁以上居民进行血吸虫病感染的调查。对到过外省疫区和来自外省疫区的人员,应逐个进行血吸虫病检查,并对查出的病人及时给予治疗。对当地查出感染性钉螺、血吸虫病人、病牛等病畜时除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外,还应按照
传染病防治法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启动疫情处理预案。
农业(畜牧)部门:负责结合种植业、畜牧业结构调整,围绕改变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改造钉螺孳生环境,采取鼓励措施,因地制宜推广水改旱、水旱轮作、“以机代牛”和种草养畜、舍饲等综合性灭螺措施。负责对螺区的牛、羊、猪等家畜的血吸虫病监测,掌握家畜血吸虫病疫情,以及家畜血吸虫病查治工作,并加强家畜的检疫监督,防止外来病畜流入我省。一旦发现病牛等病畜,除及时给予治疗外,还要查明其具体感染地点。
水利部门:负责将血防灭螺纳入水利建设统一规划,对水利灌溉系统,发现钉螺渠段,制定实施水利灭螺工程方案,配合当地政府对渠道进行改造硬化,以达到灭螺防渗有效控制钉螺扩散的目的。
林业部门:负责山地螺区实施兴林抑螺工程。霞浦、莆田、南安、同安、龙海和漳浦等山地螺区,可通过人工栽种黑松的做法,彻底改造螺区环境,力争逐年减少钉螺监测范围。
三、加大投入,多渠道筹措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和分级负责的要求,把血防经费列入有关职能部门的年度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省财政对困难地区人、畜血吸虫病的预防、监测、购买灭螺药物和血吸虫病重大疫情的处理给予适当补助,对重大灭螺工程项目给予适当支持。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地区血防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经费,并对县、乡两级开展血防工作给予必要的业务经费补助,县、乡(镇)级人民政府要合理安排血防工作所需经费。同时,要积极引导企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血防工作。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监管,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