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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闽政文[2004]23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血吸虫病是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阻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大传染病。在党和政府领导下,经过几十年的艰苦努力,我省于1987年继广东省、上海市之后,成为全国第三个实现消灭血吸虫病目标的省份。但是,作为血吸虫病传播媒介的钉螺,在部分县(市)一直或间断存在。特别是最近7年来,福清、霞浦、漳浦、龙海、长乐等5个县(市)的钉螺面积,呈逐年迅速增长的态势,血吸虫病随时都有死灰复燃的可能。
  为切实巩固我省消灭血吸虫病成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14号)转发你们,并提出我省的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根据《福建省综合治理血吸虫病“十五”计划》和国家对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省份的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血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省各原病区要积极开展重点地区、流动人口、家畜和螺情的监测,发动群众报螺报病,加强与毗邻地区的信息交流与联防联控,严防血吸虫病死灰复燃;有钉螺残存的地方,要采取果断措施,结合发展经济,改造钉螺孳生环境,消灭残存钉螺;漳浦县、龙海市、长乐市在2005年力争消除现有钉螺区,力争不再发现新的螺点与有螺地段;福清市、霞浦县要在2005年将现有钉螺面积减少50%以上,有效控制血吸虫病的流行。原疫区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巩固消灭血吸虫病成果的领导,把血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原疫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水利、卫生等部门,要经常深入重点螺区和外来人员集中居住的地区,检查指导和协调血防工作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做好有螺环境的改造和外来传染源的监测工作。对发现有螺的乡(镇)村,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发动群众,在有关部门的指导帮助下,采用土埋、药杀等办法限期消灭,严防钉螺扩散蔓延。省地方病血吸虫病防治领导小组今后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分析全省血防工作,并组织对重点县(市)的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原疫区各级人民政府也应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确保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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