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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2004]5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省政府已经成立由分管省长任主任,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等单位为成员的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明确目标,履行职责。各市、县要在年底前成立相应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高校要落实领导责任,认真实施“一把手工程”,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
  二、继续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多途径开辟就业渠道
  继续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3〕48号)和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七厅局《关于切实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3〕4号)等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各项政策规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建功立业。在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同时,启动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安徽基层计划”。
  各级政府机关特别是市、县、乡镇机关录用公务员要坚持“凡进必考”原则,积极从高校毕业生中录用。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技术和其他人员,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高校毕业生;对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可按有关程序考核后免试录用。对毕业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岗位并有就业要求的高校毕业生,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纳入当地就业服务范围统筹管理,享受当地城镇失业人员同等待遇。
  三、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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