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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大力推动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意见的通知

  三、组织起来就业的认定审核
  组织起来就业的认定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各类组织起来就业实体的发起人或经济组织,均应向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交认定申请书。其中:(1)对合伙创办企业或从事合伙经营的,应持有合伙经营协议书、合伙经营营业执照、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再就业优惠证等。(2)对成立具有企业性质的非正规就业组织,应持有非正规就业组织章程、营业执照、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再就业优惠证等。(3)对再就业园(区、街)管理服务机构,应持有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管理服务机构与园(区、街)内各经营户签订的经营协议书;园(区、街)内的下岗失业人员经营户数应不少于全部经营户数的80%,经营户本人的再就业优惠证等。(4)对劳务派遣中介服务机构,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等。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各地再就业办公室颁发《组织起来就业实体认定书》。凭《组织起来就业实体认定书》,劳动保障、财政、建设、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按规定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同级工商、税务等部门对组织起来就业实体进行年检。对经年检确认为不符合组织起来就业形式的,收回证书,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各地也可以结合实际,制定组织起来就业实体的具体认定和审核办法。
  四、组织起来就业的扶持政策
  各地要在全面落实现行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同时,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的扶持力度。对自2003年10月1日以后建立并经认定的各类组织起来就业实体,享受下列优惠扶持政策:
  (一)对合伙创办企业或从事合伙经营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一切行政性收费;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优先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其中对通过组织起来创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根据再就业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增加贷款额度。根据其实际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省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按每人1000元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制定。(二)对各类非正规就业组织,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一切行政性收费;3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优先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其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其中“4050”人员同时给予相应期限的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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