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有关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方式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招标文件和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
(三)开标现场记录和投标人签到名单;
(四)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审批部门和交通、建设、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项目审批部门或者交通、建设、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投诉者保密,并在20日内依法处理,书面答复举报、投诉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中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