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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资格预审取得投标资格后,即可参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标。
  第十六条 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拟将投标项目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工作量不能超过30%。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的法人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联合体各成员单位都应当具备与拟承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注明,并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八条 开标时间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开标地点为招标投标有形市场。
  第十九条 开标应当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第二十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予以公证。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应当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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