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
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4]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八日
安徽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路工程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建设、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招标、投标
第四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