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季度GDP核算和数据发布的管理
季度GDP核算按初步核算和最终核实两个步骤进行:
(一)初步核算数,在主要进度统计资料和有关部门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核算。省级初步核算数据于季后12日前报送国家统计局,经国家统计局审核确认后于季后15日后发布。各市初步核算数据于季后12日前报省统计局,由省统计局审核确认,于季后15日后对外公布,未经省统计局审核确认不得对外发布。
(二)最终核实数,根据年度GDP最终核实数对全年各季度GDP初步核算数进行调整,形成各季度GDP最终核实数,并对外公布。修订公布的初步核算数,既要修订GDP总量,也要相应修订增长速度。各市上年度季度最终核实数,随当期季度初步核算数据一并上报省统计局。
根据需要,各级统计部门对半年和全年所做的当期GDP预计数,仅供当地党政领导作为分析经济形势的参考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公布,尤其是不得以统计分析报告、统计信息、内部办公网、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对外公布。
四、建立和完善GDP数据的修正和调整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
统计法,及时全面准确地提供部门专业统计、财务会计、预算决算等资料,满足GDP核算的需要。各级统计部门要不断加强统计基础工作,按照国家统计局改革方案的要求,开展GDP核算工作,建立GDP核算数据的修正和调整机制,根据不断完善的统计基础资料、经济领域的普查资料等,及时对GDP核算数据进行再核实和调整;在统计分类标准、计算方法发生变化时,也要对GDP历史数据作进一步修正和调整,不断提高核算数据的质量。同时,要利用新闻媒体公开有关统计数据、统计指标的含义、计算范围和核算方法等,以提高GDP及增长率数据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五、采用人口统计的常住人口计算人均GDP
从2004年起,省级和市级采用人口统计的常住人口计算人均GDP,并对历史数据作同口径调整。考虑到各方面使用数据的习惯,作为过渡性措施,可在两年内按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两种口径同时计算并公布人均GDP数据,公布和使用时须注明计算口径,两年后取消按户籍人口计算的人均GDP。
目前县级人口变动抽样调查的样本量不足,采取新口径计算人均GDP的条件不具备,因此各县暂缓使用人口统计的常住人口计算人均GDP,仍按户籍人口计算人均GDP。各县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尽快过渡到采取常住人口计算人均GD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