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改进和规范地区GDP核算及发布制度的意见
(安徽省统计局2004年2月)
为进一步完善地区GDP核算和数据发布制度,经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讨论同意,国家统计局先后印发了《关于我国GDP核算和数据发布制度改革的通知》(国统字〔2003〕70号)和《关于改进和规范地区GDP核算的通知》(国统字〔2004〕4号)。现根据国家统计局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就我省地区GDP核算及发布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地区GDP和GNP中文译名
GDP英文全称为Gross Domestic Product,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最终成果指标。我国习惯上将国家和地区的GDP统称为国内生产总值。考虑到地区Domestic一词有“国内、地区、当地、家里”等多种涵义,为了更加准确和规范地表述,国家统计局决定将地区GDP的中文名称改为“地区生产总值”,特定地区的GDP用行政区的名称作定语,如“××市或县(区)GDP”,中文译名为“××市或县(区)生产总值”,简称××市或县(区)GDP。地区GNP即国民生产总值,改为地区“GNI”,相应中文名称为“地区收入总值”,特定地区的GNI用行政区的名称作定语,如“××市或县(区)GNI”,中文译名为“××市或县(区)收入总值”,简称××市或县(区)GNI。各地在今后的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年鉴及正式出版物中不再使用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国民生产总值”的中文译名。
二、严格执行年度GDP核算和数据发布的规定
根据国家统计局改革GDP核算的要求,结合实际,从2004年起我省年度GDP核算取消预计和初步核实两个步骤,按照初步核算和最终核实两个阶段进行:
(一)初步核算数在当年12个月进度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计算,发布时间不得早于次年1月15日。省级初步核算数据(即四季度报表,下同)于次年1月15日前报经国家统计局审核确认后,通过《统计公报》、《安徽统计信息网(内部办公版)》、《安徽统计信息》及有关新闻媒体等途径对外发布。市级初步核算数据于次年1月12日前上报省统计局,由省统计局审核确认,于次年1月15日后方可通过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公报、新闻发布会等途径对外发布。市级初步核算数未经省统计局评估确认不得对外发布使用。
(二)最终核实数据在统计年报、部门会计、财政决算等资料的基础上计算,于次年5月底前对外发布。省级最终核实数据报经国家统计局审核确认后,通过《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安徽统计年鉴》及其他正式出版物对外公布。各市最终核实数据于次年4月20日前上报省统计局,经省统计局审核确认后,通过当地统计年鉴或统计分析报告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