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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

  (十六)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双方应当严格依法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在合同签订中故意甩项、漏项,更不得签订“敞口合同”、“阴阳合同”,造成投资失控,造价突破,决算不能及时核准。各地要依法开展建设工程合同造价专项整治执法检查,查处违法定价、低于成本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十七)从2004年起,全省实行建设项目按形象进度支付、分阶段结算工程款制度。房屋建筑工程结算阶段分为基础阶段、主体阶段、装饰阶段和竣工阶段;其他工程由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每阶段工作完成并结清工程款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工程的施工。凡未按合同约定的形象进度支付、分阶段结清工程款,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建设资金不落实、不具备施工条件,以欺骗手段取得施工许可,建设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撤销施工许可证。
  (十八)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按程序将资金及时、足额支付到中标的建筑业企业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
  (十九)工程用款专户的开户银行每月底应按规定与项目业主、工程承包企业等存款人核对账务。项目业主、工程承包企业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工程用款专户资金不足时,项目业主应当及时补足;否则视为建设资金不落实,以欺骗手段取得施工许可,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撤销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查询工程用款专户资金情况时,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财协字〔1999〕1号)规定,做好工程用款专户的款项函证工作。
  (二十)省重点工程、跨县域工程以及其他特殊工程,确需预留质量保证金的,其金额不得超过工程结算总额的5%,工程竣工验收1年后必须结清。不得扣留房屋建筑工程尾款作为质量保修金以及收取各类押金,逐步建立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工程承包企业要按照合同条款履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保修规定。对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保修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可以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依据合同规定索赔;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工程承包企业进行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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