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工程承包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任何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及自然人不得招用农民工。用人企业招用农民工后,应在3日内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劳动报酬条款,包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及支付时间等内容,于30日内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没有依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照《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二)用人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和克扣。用人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包括支付单位、时间、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项目和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等),向农民工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并按规定保存2年。农民工领取工资,应当办理签收手续。用人企业不得伪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
(十三)劳动保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信用监管。用人企业未按照规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使用农民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和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建立投诉举报日常处理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农民工与用人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的争议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十四)加强建筑业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农民工经建筑业企业招用、建立劳动关系后,即享有企业职工应有的权益。建筑业企业工会要完善基层组织,积极吸纳农民工加入工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农民工依法加入工会,并有权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履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职责,坚决抵制各类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十五)各级司法部门要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对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各级政府要保证司法部门必要的法律援助经费。
五、加强工程合同管理,严格工程结算和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