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从2004年起,按工程建设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市、县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信用档案;省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水利、交通、电力、通信等专业工程和省重点工程项目信用档案,由省建设厅、省劳动保障厅分别汇总,实行全省联网和网上发布,并纳入省联合征信网。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向有关方面通报不良信用记录。
(八)对有拖欠工程款(含不按还款协议支付工程款)的项目业主,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包括其投资设立的项目开发公司),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督促,拒不改正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新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批准其投资设立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不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属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除经省政府认定的特殊工程外,一律不批准其新建设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属于其他项目业主的,一律不批准新的项目立项,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其列入信用不良单位,减少授信额度或取消授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认定其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对有抽逃资金、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严重丧失商业信用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劳务分包合同和劳动合同管理,加大工资支付监管力度
(九)建筑业企业在承担建筑工程时,应办理劳务工资支付信用担保手续,担保金额不得少于当年应付劳务工资总额的30%,或按照工程造价的2%交纳劳务工资支付保障金。具体办法由省建设、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十)工程项目实行总分包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核验分包企业的资质,按照规定签订分包合同,合同中应包括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条款。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监管,因总承包企业未按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导致分包企业不能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企业要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企业不得把分包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否则,总承包企业承担支付工资的直接责任。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追究总承包企业违法分包责任,记入不良信用档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 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