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
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
(皖政[2004]5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拖欠,确保用3年时间实现基本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目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项目审批,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一)凡实行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的,各级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应审查其建设资金来源情况,对没有资金来源或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批准立项。对政府投资的经营性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且后续资金来源应有保障。项目资本金不足的,不批准立项。
(二)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业主应向开工报告审批部门提供项目资金落实的证明材料。对于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建设资金属于财政资金的,由项目业主提供财政资金落实的证明文件;属于银行贷款的,由贷款银行出具贷款的证明文件;属于自有资金的,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第三方出具的资金证明文件。
(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场价格趋势,按季度发布建设工程参考价格,为项目业主测算落实建设资金提供参考。
二、严格施工许可证发放,加强资金监管
(四)凡2004年新开工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业主在开工前应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工程用款专户,专户资金数额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35%,并实行专款专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要核验项目业主提供的资金落实证明、专户资金证明、工程款支付履约保函(担保文件或其他支付保证形式的证明)。对不能提供建设资金落实证明的,一律不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健全市场信用制度,完善失信惩戒机制
(六)培育建筑市场信用担保中介机构,建立工程合同履约担保和再担保制度,逐步完善工程款支付、建筑劳务工资支付和施工承包履约(包括施工进度和质量保证及保修履约)信用担保机制,形成全省建筑市场信用担保网络。鼓励项目业主投保建设工程保险和建筑业企业投保履约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