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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4]6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我省是流动人口就业大省,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工作,对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村城镇化进程,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扎实实开展各项工作,探索多形式办学模式,不断改善办学环境,确保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落到实处。
  二、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按照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两个为主”原则,由各级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教育、公安、工商、劳动、物价、财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及时有效的工作沟通机制,共同把有关工作落到实处。
  (一)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掌握6-15周岁流动儿童少年的基本情况。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以及我省流动人口较多的情况,凡是在我省居住半年以上、有固定住址、有固定工作和收入来源的流动人口,其6-15周岁有学习能力的子女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流入我省的,应列入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范围。流动人员在同一市、县暂住5年以上,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的,其子女入学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
  (二)流入地财政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读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借读费和择校费予以免收,并酌情减免家庭经济困难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有关费用。
  (三)教育行政部门要转变职能,加强服务指导。要把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范畴,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促进民办学校均衡发展,提高教育整体水平。要充分挖掘潜力,增加公办中小学的学位,保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能够进入公办中小学就读;要结合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选择校舍安全、设备设施较完备的中小学,创办专门招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学校;要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参照公办中小学的标准建立专门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校;各级各类中小学具有承担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职责,不得拒收辖区内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各地应与流出人口较多的省(市)政府协商,与流入地政府共同出资,委托流出地驻流入地的办事处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创办流出地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校,招收流出地的适龄儿童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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