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工作指导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农村工作指导员的日常管理以乡(镇)为主,派出单位协助管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派驻村。农村工作指导员一般不担任村内实职,确因工作需要的,可按规定程序派任村支部书记或支部副书记。农村工作指导员应当住在所派驻村。农村工作指导员的岗前培训和年度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培训经费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年度工作考核被评为优秀的,派出单位应将其列为本单位职工工作年度考核优秀档次,不占本单位年度评优名额。对表现优秀的农村工作指导员,各级党委要进行表彰奖励,并应优先提拔任用。
农村工作指导员应列席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等基层组织的各种会议,参与重要问题的讨论和决策,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省、市下派的农村工作指导员可列席乡(镇)党委、政府有关会议,参与农业、农村等重要问题的讨论和决策。
省、市和县(市、区)各派出单位要把派驻村作为联系点,加强联系和指导,帮助解决农村实际困难。要切实解决农村工作指导员的后顾之忧,农村工作指导员下派期间,不转行政关系,编制保留在原单位,现任职务、职级保持不变,如遇机构改革精简人员,不列入精简分流范围。享受派出单位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影响正常的工资调整。同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配备必要的工作生活用品,机体标准由各级财政部确定。所在乡(镇)党委、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农村工作指导员的日常管理职责,不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加强沟通交流,关心农村工作指导员的工作和生活,为他们的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农村工作指导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在所驻乡村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不得用公款吃请;不得住所驻乡村低价购买物品和土特产;不准收受所驻乡村发放的各种补贴、有价证券;不得参与有损于党员干部形象的各项活动。
建立农村工作指导员制度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并把这项工作作为创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先进县的重要内容。省委、省政府成立农村工作指导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农办),由省委组织部和省农办牵头负责。各市、县(市、区)也要成立机构,保证必要的工作力量和工作经费。
新闻单位要加强对农村工作指导员制度的宣传,大力宣传广大农村工作指导员忘我工作、为民办实事等动人事迹,为派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1省级单位选派农村工作指导员计划表(略)
2、省级单位选派农村工作指导员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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