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省政府
对各市政府工作考核指标及数量评价规则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5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04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考核指标及数量评价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2004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考核指标及数量评价规则
为贯彻落实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重点工作任务,推动各市政府真抓实干,开拓进取,加快发展,切实做好2004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考核评价工作,特制订本规则。
一、考核指标体系
根据考核指标与《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相衔接的原则,确定2004年考核指标有35项,分别为:
1.城镇就业和再就业;
2.地区生产总值(亿元);
3.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亿元);
4.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亿元);
5.外贸出口额(亿美元);
6.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亿美元);
7.非公有经济税收收入(亿元);
8.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亿元);
9.民营经济增加值(亿元);
10.农民人均纯收入(元);
11.高新技术产业产值(亿元);
12.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完成率(%);
13.农村植树造林和城市植树造林;
14.环境保护;
1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16.旅游总收入(亿元);
17.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8.偿还企业拖欠并轨人员债务;
19.外引内联项目数(个);
20.政府债务偿还额(万元);
21.新增连锁超市店铺(个);
22.专利申请计划完成率(%);
23.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活动;
24.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结案率(%);
25.为全省做出特殊贡献;
26.农村重点工作;
27.城市低保和扶贫帮困;
28.社区建设;
29.扶贫开发工作;
30.人口出生率(‰)和出生人口性别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