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七条修改为:“开采黄金矿产资源的单位,必须依法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采矿许可证》。”
2.删除第十五条第二款。
3.删除第二十二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十九、辽宁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十四条修改为:“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二十、辽宁省文物勘探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十条修改为:“文物勘探单位跨行政区域开展业务的,必须由两地共同的上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
二十一、辽宁省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修正案
第四条修改为:“申请建立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申请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三条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营业执照。”
二十二、辽宁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八条修改为:“省科技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或者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以下统称实验动物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十三、辽宁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修正案
1.第十五条修改为:“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中有皮肤科(性传播疾病专业)的医疗机构,方可开展性病诊疗业务。
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人员,必须持有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注册范围为皮肤病与性病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
2.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四十七条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
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性病诊疗活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