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7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04年6月24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施行。
省长 张文岳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按照《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对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省政府决定,修订《
辽宁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等32件省政府规章,废止《
辽宁省自行车治安管理办法》等17件省政府规章。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规章
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附件1:
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规章
一、辽宁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
1.第十一条修改为:“使用公共设施供水的单位,增加用水指标(新增工业用水量除外),必须经市行业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报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批准。”
2.删除第十六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二、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修正案
1.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填埋场关闭后,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监测、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恢复植被。”
2.第十五条修改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移出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在危险废物转移3日前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环保部门报告。”
3.第十六条修改为:“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设施、场所;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设施、场所,必须经县以上环保部门核准;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必须经县以上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核准。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核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复。”
4.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