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实行未取得《药品GMP
证书》停产企业(车间)情况周报制度的通知
(沪食药监药安[2004]590号)
有关药品生产企业(车间):
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监督实施药品GMP有关问题的通告》(国食药监安[2003]288号)的精神,了解未取得《药品GMP证书》停产企业(车间)实施GMP的情况和问题,决定实行未取得《药品GMP证书》停产企业(车间)情况周报制度。现将周报制度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周报时间
2004年8月至2004年12月期间。
二、周报内容
(一)本企业(车间)停产范围(包括制剂剂型和原料药品种);
(二)停产范围中涉及精神、麻醉、毒性等特殊药品的品种;
(三)停产产品的库存及销售数量、去向;
(四)企业(车间)GMP改造的进度、现状等情况;
(五)企业(车间)资产重组、产品转移的情况;
(六)企业(车间)停产期间有关问题与建议;
(七)企业法人代表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承诺。
三、报送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