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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天津港发展的若干意见

  加强集装箱堆场的整合。天津港集装箱物流中心要加快建设,海关提前介入,保证监管,完善功能,优化服务,积极吸引港外集装箱堆场进入中心经营。按照市场经济和规范管理的原则,将散落在塘沽城区内干扰交通干道的集装箱堆场归并到集装箱物流中心。
  19.降低综合费用,增强口岸吸引力。海关、检验检疫等联检部门要建立一次性联合查验作业机制,实现查验结果数据的部门间共享;根据企业诚信情况开展风险管理,有效提高查验的针对性和准确率,尽最大限度减少盲目和不必要的查验,降低企业口岸费用。铁路、高速公路和船货代理要降低收费,形成天津口岸综合价格优势。
  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天津港发展创造条件
  20.财税政策。2010年以前,给予天津港如下税收优惠:
  港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港区内经营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2001年为基数,基数内部分全额返还天津港集团,超基数部分返还地方分享部分,全部作为港口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
  南疆港区税收优惠政策。在南疆港区内经营的企业缴纳的税收收入地方分享部分,由市财政和塘沽区按现行体制进行分配,其中归属市级财政部分,全额返还天津港集团,专项用于南疆港区建设。
  南疆散货物流中心税收优惠政策。对在天津港南疆散货物流中心内经营的企业前3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全额返还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收收入地方分享部分,在2005年底以前,扣除塘沽区正常基数部分,由财政返还给天津港散货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从2006年1月1日起,由市财政和塘沽区按现行体制进行分配,归属市级财政部分,全部返还给天津港散货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用于该中心的滚动开发。
  新建北疆港岛税收优惠政策。在北疆新建的33.5平方公里港岛上经营的企业,在市国家税务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登记纳税,缴纳税收的地方分享部分作为港口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全部返还天津港集团。
  21.土地使用政策。南疆散货物流中心扩展用地、北疆集装箱物流中心建设用地、北疆港岛土地出让金按市政府规定的原则办理。规划港口用地出让金返还按市政府批准同意的规国市字〔2004〕856号文件执行。南疆散货物流中心扩展用地按2004年第36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办理。北疆集装箱物流中心建设用地问题,要本着顾全大局、统筹兼顾、合理补偿、立足发展的原则,按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协调意见解决。
  22.海域使用政策。港口航道、公用港池(不含码头前沿水域)、锚地、防波堤等非经营性基础设施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由国家或市政府投入资金建设的港口重大建设项目用海,可以减免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凡按规定应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港口用海项目,经市长办公会议确定属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在现行最低缴费标准基础上进一步给予优惠。属于吹填造陆的海域使用金,可以视成陆进度和建设需要分期缴纳。天津港集团上缴的海域使用金除按规定上缴国家部分外,其余部分全额返还天津港集团,用于港口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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