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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失效]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及避孕药具的计划、供应、发放、管理工作,并会同药品监督、工商、物价等部门对避孕药具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接受计划生育手术,除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优惠待遇外,还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3天,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三)结扎输精管,休息7天;(四)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五)三个月内终止妊娠,休息14天,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再增加休息3天;。
  (六)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天,同时结扎输卵管的再增加休息10天;
  (七)产后结扎输卵管的,除休正常产假外,再增加休息14天。
  休假期间,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不变;农民有上述(三)、(四)、(五)、(六)项情形的,免去其夫妻一方一年的无报酬农村用工。
  第十七条 符合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职工夫妻,除享受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优待外,工龄满7年的,每年还可以增加5天休假。
  第十八条 农村计划生育户除享受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优待外,还可以享受以下优待:
  (一)独生子女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免收学杂费;
  (二)在调整承包土地时,对独生子女户、双女节育户增加一人份额;
  (三)独生子女户、双女节育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加就业及培训、就医、入学(托)等,其家庭优先享受幸福工程项目或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九条 政策性移民搬迁户,除享受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优待外,还可以再享受以下优待:
  (一)生育一个孩子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采取永久性节育措施的,给予资金奖励;
  (二)生育两个女孩,并采取永久性节育措施的,给予资金奖励;
  (三)生育两个孩子,并采取永久性节育措施的,给予营养补助费。
  具体奖励金额和办法由银川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 政府建立违反计划生育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超计划怀孕、超计划生育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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