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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质监局转发省局《浙江省食品生产许可抽查复审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省局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符合发证条件的食品企业名单、申请材料及其开展抽查复审工作情况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四条 省局对各市局报送的申请材料书面复审重点是:
  (一)申请书填写是否完整,所列生产设备、检测设备等内容是否能够体现企业具有必备条件;
  (二)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否有效;
  (三)现场审查表、审查报告是否合理、完整、规范;
  (四)发证检验报告是否准确、完整、规范;
  (五)国家总局规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第五条 材料书面复审重点内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即为材料审查不合格。省局将该申请材料退回市局。因材料复审不合格被退回的,市局应当立即组织企业或检验机构进行补正。经补正符合要求重新报送的材料,省局按照本规定再次进行复审。
  第六条 对市局上报的申请材料经书面复审合格后,省局原则上每半个月安排一次现场抽查,抽查企业名单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随机确定。
  第七条 现场抽查人员由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注册教师、食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或者从事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管理人员组成,一般为2至3人。现场抽查组长原则上由省局人员担任。
  第八条 现场抽查采用赴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的方法。检查依据是《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检查重点为不合格改进情况及《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中的下列内容:
  (一)管理职责(1.3);
  (二)生产场所(2.1);
  (三)生产设备(2.2);
  (四)采购验证(4.3);
  (五)质量控制(5.2);
  (六)检验设备(6.1);
  (七)出厂检验(6.4);
  (八)不合格项改进情况。
  第九条 被抽查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即判为现场抽查不合格:
  (一)有严重不合格项的,或者非重点检查内容中有严重不合格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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