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省局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符合发证条件的食品企业名单、申请材料及其开展抽查复审工作情况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四条 省局对各市局报送的申请材料书面复审重点是:
(一)申请书填写是否完整,所列生产设备、检测设备等内容是否能够体现企业具有必备条件;
(二)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否有效;
(三)现场审查表、审查报告是否合理、完整、规范;
(四)发证检验报告是否准确、完整、规范;
(五)国家总局规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第五条 材料书面复审重点内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即为材料审查不合格。省局将该申请材料退回市局。因材料复审不合格被退回的,市局应当立即组织企业或检验机构进行补正。经补正符合要求重新报送的材料,省局按照本规定再次进行复审。
第六条 对市局上报的申请材料经书面复审合格后,省局原则上每半个月安排一次现场抽查,抽查企业名单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随机确定。
第七条 现场抽查人员由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注册教师、食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或者从事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管理人员组成,一般为2至3人。现场抽查组长原则上由省局人员担任。
第八条 现场抽查采用赴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的方法。检查依据是《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检查重点为不合格改进情况及《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中的下列内容:
(一)管理职责(1.3);
(二)生产场所(2.1);
(三)生产设备(2.2);
(四)采购验证(4.3);
(五)质量控制(5.2);
(六)检验设备(6.1);
(七)出厂检验(6.4);
(八)不合格项改进情况。
第九条 被抽查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即判为现场抽查不合格:
(一)有严重不合格项的,或者非重点检查内容中有严重不合格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