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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质监局转发省局《浙江省食品生产许可抽查复审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质监局转发省局《浙江省食品
生产许可抽查复审办法》的通知
(杭质监[2004]246号)


各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
  现将省局制定的《浙江省食品生产许可抽查复审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同时,提出以下要求:
  1、进一步加强、规范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资料初审工作,严把初审质量关。为确保我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质量,各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要严格按照质检总局第52号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审查细则》的要求,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要进行认真仔细的初审,重点对申请书填写是否完整,所列生产设备、检测设备等内容是否体现企业具备生产必备条件,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是否有效等进行审查,并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同时填写市局统一印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初审意见表》,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市局。
  2、切实落实观察员责任制。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接受审查时,观察员由各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委派,准时参加现场审查。观察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审查组和被审查企业在审查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
  3、进一步完善审查后整改结果验证工作。现场审查结束后,各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根据审查组的意见和要求,督促被审查企业及时有效地开展整改,对整改结果要进行现场验证,提供书面验证结果及意见,同时附企业整改的详细证明材料。

                          二00四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1:

浙江省食品生产许可抽查复审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质量,严格准入标准,加强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52号令)和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简称省局)对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下简称市局)受理并审查合格报送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实行抽查复审制度。其中书面复审比例为100%,现场抽查比例不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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