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经委、市质监局关于印发《杭州市
热能计量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杭经能源[2004]288号 杭质计[2004]20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热能计量的监督管理,保证热能贸易结算计量公正准确,维护热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市经济委员会、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制定的《杭州市热能计量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杭州市热能计量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热能计量的监督管理,保证热能贸易结算计量公正准确,维护热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浙江省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集中供热使用的热能计量器具的检定、修理和选型、安装工作,规范计量行为,调解计量纠纷。
第三条 本规定中热能指蒸汽和热水。热能计量器具是指蒸汽流量仪表(差压变送器、压力变送器、流量结算仪、温度传感器)、节流装置(孔板)、涡街流量计以及热量表、热水表等。
第四条 对用于贸易结算的热能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用于内部经济核算的热能计量器具实施依法管理。
第五条 热能贸易结算统一以热量结算,以用户的热能计量器具出具的数据作为依据,热能计量基本单位为“焦耳”(J)。
第六条 用于贸易结算的热能计量器具应满足热量结算的要求,应使用具有温度压力补偿、热量单位、断电数据保护等功能的符合产业技术发展的热能计量器具;同一热网内使用的热能计量器具的规格型号应统一。对达不到热能计量要求的热能计量器具应在一个检定周期(6个月)内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