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关于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
资格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人专[2004]139号)
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和部属有关单位:
为做好2004年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工作,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以下简称《试行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高级经济师的学历、资历等基本条件仍按《试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对1970年前大学专科毕业,长期从事经济工作的人员,能力和水平达到《试行条例》规定任职条件的,可参照1970年至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申报条件执行。
二、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但在经济工作岗位上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可破格推荐,破格条件按浙职改[1992]2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具有工程师、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等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直接从事经济管理工作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申报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
四、为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充分发挥非公有制企业中经营管理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凡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一定规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所在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净资产收益率在6%以上;或近3年平均年缴税在500万元以上盈利企业;或近2年内本企业销售收入进入全省本行业(大类)前10位。企业在注册地所在市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具备以下4项中的3项条件:
1、善于运用现代先进技术、经济管理知识及手段,研究和解决企业经营管理经济活动中复杂的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省部级三等、市(地)级二等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等相应获奖项目的主要贡献者;或被评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企业家、优秀厂长(经理)、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技人员;或获市级突出贡献中青年科技人员、市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市优秀拔尖人才、市级相关荣誉称号两项以上(含两项)。
3、研究生学历,其中博士学位获得者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2年,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7年;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10年;大专学历,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20年;不具备上述学历的人员,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