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救助标准
(一)符合本意见第二条第(一)(二)项条件的,救助标准为500元至2000元(具体救助标准详见附件3)。
(二)符合本意见第二条第(三)(四)项条件的,救助标准为300元至500元。
残疾人家庭发生特殊困难,一年内可申请1次救助,救助标准最高限额为2000元。
四、申报程序
(一)凡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由残疾人本人或亲属向其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指包括城镇低保证、农村贫困户证明、残疾人证、户口簿原件及其复印件;病历诊断证明书、已支付的医疗费收据等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水灾火灾房屋倒塌造成经济损失的证明材料;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相关交通事故鉴定材料和由公安交关部门指定医院出具的伤残评定材料。药店出具的收据、发票不能作为医疗证明。
(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武汉市残疾人特困临时救助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签署初审意见,加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残联。
(三)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残联对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上报道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所在区残联审批。
(四)由区残联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救助的决定。凡决定给予补助的,由区残联根据有关规定核定救助标准。
五、救助金发放
(一)残疾人临时困难救助金(以下简称救助金)需由申请人本人领取。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前往领取的,有所在街(乡、镇)残联专职干部将救助金及时送达申请人,并由申请人在武汉市残疾人特困临时补助金发放表上签(章)收。
(二)区残联分别于每年的7月15日、11月15日前将救济金发放情况统计汇总报市残联和区财政局。
六、救济金来源
救助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市财政每年将救助金定额拨给各区,各区财政按市财政安排资金的1/3匹配。救助金纳入市区两级财政年度预算。
七、救助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