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
对残疾人特殊困难进行临时救助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04]1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残联市财政局关于对残疾人特殊困难进行临时救助的意见》以报经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市残联、市财政局关于对残疾人特殊
困难进行临时救助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切实帮助残疾人解决临时性突发性特殊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有效化解不稳定因素。现就对我市残疾人特殊困难进行临时救助提出意见如下:
一、救助对象
(一)纳入城镇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为低保)的特困残疾人家庭发生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需要救助的;
(二)未纳入城镇和农村低保的残疾人家庭发生重大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需要救助的。
二、救助范围
具有本市长住户口,持有1999年以后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家庭,发生下列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的,可以申请临时困难救助:
(一)纳入城镇和农村低保的特困残疾人本人患病卧床3个月以上或突发急病重病住院手术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纳入城镇和农村低保的残疾人配偶、子女,未纳入城镇和农村低保的残疾人本人或配偶、子女患病卧床6个月以上或突发重大疾病住院、手术,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重大疾病界定标准详见附件1)。
(二)纳入城镇和农村低保的特困残疾人家庭发生火灾、遭遇水灾、房屋倒塌等意外事故或家庭成员因交通事故致残,家庭生活出现困难的;未纳入城镇和农村低保的残疾人家庭发生重大火灾、遭遇水灾、房屋倒塌等意外事故或家庭成员因交通导致1至5级伤残,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重大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及重大水灾、火灾范围详见附件2)。
(三)1户有2人以上残疾或无依无靠的残疾人发生特殊困难需救助的。
(四)残疾人家庭生其他重大特殊生活困难需要救助的。
下列情况不属临时困难救助范围:
(一)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有效原始证明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