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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对残疾人特殊困难进行临时救助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
对残疾人特殊困难进行临时救助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04]1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残联市财政局关于对残疾人特殊困难进行临时救助的意见》以报经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市残联、市财政局关于对残疾人特殊

困难进行临时救助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切实帮助残疾人解决临时性突发性特殊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有效化解不稳定因素。现就对我市残疾人特殊困难进行临时救助提出意见如下:
  一、救助对象
  (一)纳入城镇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为低保)的特困残疾人家庭发生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需要救助的;
  (二)未纳入城镇和农村低保的残疾人家庭发生重大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需要救助的。
  二、救助范围
  具有本市长住户口,持有1999年以后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家庭,发生下列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的,可以申请临时困难救助:
  (一)纳入城镇和农村低保的特困残疾人本人患病卧床3个月以上或突发急病重病住院手术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纳入城镇和农村低保的残疾人配偶、子女,未纳入城镇和农村低保的残疾人本人或配偶、子女患病卧床6个月以上或突发重大疾病住院、手术,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重大疾病界定标准详见附件1)。
  (二)纳入城镇和农村低保的特困残疾人家庭发生火灾、遭遇水灾、房屋倒塌等意外事故或家庭成员因交通事故致残,家庭生活出现困难的;未纳入城镇和农村低保的残疾人家庭发生重大火灾、遭遇水灾、房屋倒塌等意外事故或家庭成员因交通导致1至5级伤残,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重大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及重大水灾、火灾范围详见附件2)。
  (三)1户有2人以上残疾或无依无靠的残疾人发生特殊困难需救助的。
  (四)残疾人家庭生其他重大特殊生活困难需要救助的。
  下列情况不属临时困难救助范围:
  (一)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有效原始证明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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