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
地税系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2004]13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市财政、地税局拟订的《武汉市地税系统经费管理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武汉市地税系统经费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2004年5月21日)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地税系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20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地税经费管理,保证和促进地税工作正常进行,特拟订本办法。
一、存量经费
地税系统存量经费(包括税务专款)仍由市财政局按月划拨给市地税局统一管理。
二、增量经费
(一)以2003年结算的增量经费为基数,作为定额增量经费,由市财政局按月拨给市地税局。
(二)以2003年地方税收同口径实际完成数为基数,实行增收分成(短收同比例抵扣),分成比例为5.5%,按月预拨经费,年终按决算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