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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地税系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
地税系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2004]13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市财政、地税局拟订的《武汉市地税系统经费管理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武汉市地税系统经费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2004年5月21日)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地税系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20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地税经费管理,保证和促进地税工作正常进行,特拟订本办法。
  一、存量经费
  地税系统存量经费(包括税务专款)仍由市财政局按月划拨给市地税局统一管理。
  二、增量经费
  (一)以2003年结算的增量经费为基数,作为定额增量经费,由市财政局按月拨给市地税局。
  (二)以2003年地方税收同口径实际完成数为基数,实行增收分成(短收同比例抵扣),分成比例为5.5%,按月预拨经费,年终按决算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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