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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为艾滋病病人提供免费抗病毒治疗和抗机会感染的预防性治疗服务,实行轻症病人分散随诊、上门服务,重症病人入住定点医院治疗的办法,对经济困难的患者,其相关疾病治疗药物费用予以适当减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病人可放宽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其费用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外来人口中的艾滋病患者,在提供适当治疗的前提下,鼓励其回原籍进行治疗,但不允许强迫遣返。
  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家庭,由当地民政部门纳入农村低保救助范围;对符合享受城市低保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家庭,由当地民政部门纳入城市低保救助范围;对因患艾滋病死亡者,属低保对象的家庭,由当地殡仪服务机构给予相应减免基本服务费的殡葬救助;属“五保”对象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安葬。
  免除艾滋病患者子女、艾滋孤儿九年义务教育期间的杂费和课本费,对符合高中、普通高校入学条件者,实行统一建档,跟踪救助,资助其完成学业。鼓励亲属和社会收养或寄养艾滋孤儿,政府按每名艾滋孤儿每月450元的标准对收养、寄养家庭给予补助。将艾滋孤老列入“五保”对象,实行集中或分散供养。
  五、加大经费投入,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保障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积极支持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改善艾滋病防治基础设施、改善防治条件、保证必要的药品采购、健康教育、人员培训、疫情监测、自愿咨询检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防治能力建设和患者救治的经费,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各区要按辖区总人口人均不低于0.2元、市级按全市总人口人均不低于0.2元的标准设立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健全艾滋病防治专业机构,开展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监测与实验室检测技术等工作。要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争取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技术、资金支持,不断提高我市艾滋病防治水平。
  各区、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高度,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扎扎实实地做好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工作,为切实有效地保障全市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我市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实现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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