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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八)建立资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区人民政府要在2004年启动“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试点工作,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免收杂费、教科书费和适当补贴生活费。争取到2006年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面实行“两免一补”。努力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市、区财政要设立农村中小学助学专项资金,广泛动员和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资助学,进一步落实对捐资助学单位和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各级政府对捐资助学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深化农村基础教育改革,全面提高基础教育办学水平和质量
  (一)推进农村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努力形成公办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积极鼓励、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办学,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权益,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环境。优质中小学在保证本校规模和质量基础上,可以利用非财政性资金,按照“四独立”(独立的法人、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的财务政管理、独立的教育教学)要求,单独举办或与社会力量联合举办民办学校。市、区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民办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确保义务教育的实施和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的健康开展。
  (二)调整和优化农村中小学布局,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按照小学就近入学提高水平、初中相对集中满足需要、高中规模建设优质发展的思路,加大对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力度,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农村小学和教学点要在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的前提下适当合并,在交通不便的地区仍需要保留必要的教学点,防止因布局调整造成学生辍学。加强农村初中寄宿制学校建设,在偏远农村湖区、库区和山区开展寄宿制小学建设试点工作。重视并扶持农村学前教育的发展,充分利用中小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教育资源发展学前教育。改善学校卫生设施和学生食宿条件,确保其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的装备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二类标准,其中30%的学校达到国家规定的一类标准。启动新城区城关地区薄弱学校建设工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通过合并、置换等方式重组教育资源,引导新城区学校创建市级以上示范、先进学校,努力扩大优质教育资源。
  (三)深化农村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和课程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从2004年秋季开始,全市所有中小学一年级和七年级学生全部进入新课程实验,以学校为单位,建立农村地区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基地。认真做好教师培训、教材选用等方面的工作,研究制定与课程改革相适应的教育评价制度和考试招生制度。农村中小学教育内容的选择、教科书的编写和教学活动的开展,要在实现国家规定基础教育基本要求时,贴近农村生产和生活实际,突出农村特色。在农村初、高中适当增加职业技术教育内容,使学生掌握1至2门直接服务于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技能。继续开展“绿色证书”教育,保证每个初中生毕业时接受不少于300学时的“绿色证书”培训。积极创造条件或利用职业学校的资源,开设以实用技术为主的课程,鼓励学生在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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