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的第一责任人。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区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和人事部门核定的项目标准,将本区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不得留有缺口并按月拨付到个人工资帐户上。经批准的代课教师的代课酬金,由区人民政府制定标准,区财政部门拨付到位。省、市出台的地方性津补贴,农村中小学教师应与本区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并妥善解决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遗留问题。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对新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情况定期予以通报。
(五)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机制。各区人民政府要确保农村小学、初中年度生均公用经费支出分别不低于155元和370元的市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支出分别不低于155元和370元的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最低标准,并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和财政能力逐步提高。农村中小学杂费收入要全部用于本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力度,对违反规定乱收费和挤占挪用农村中小学经费的行为严肃查处。
(六)建立农村中小学新建、扩建和危房改造经费保障机制。各区人民政府要将维护、改造和建设农村中小学校舍纳入区级社会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把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校舍牢固安全及生均校舍面积达到省定必备标准。确保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给农村中小学教育的资金中,用于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比例不低于10%。市财政每年设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1000万元。建立和完善校舍定期勘察、鉴定工作制度。2004年市安排45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补助,其中,市财政局安排1000万元,市房产局安排1000万元,其资金渠道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市教育局安排2000万元,市计委安排500万元。各区财政也要设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并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确保2004年前全面完成全市农村中小学在册D级危房改革任务。各区人民政府对2004年内及以后新增的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确保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改造。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免收其危房鉴定费及其它相关税费。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收取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调控费和管理费。
(七)建立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机制。各区人民政府要尽快按规定完成对农村“普九”债务的全面清理,明确以政府为主体的债权关系,做好债务移交工作。对目前已确认但仍挂帐在村民委员会和学校的农村“普九”债务应尽快全部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区人民政府要按国家规定,从本区实际出发,通过合法渠道筹措资金,指定3——5年偿还计划,力争2008年前,全面完成化解农村“普九”债务任务。市财政要继续按年度每年安排1000万元农村“普九”还债专项资金,用于偿还农村“普九”债务。严禁任何债权单位和债权人因追索债务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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