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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2.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积极发展学前教育。进一步扩大高中阶段教育规模,保持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教育的合理比例,力争2010年高中阶段入学率达到75%,基本普及学前1年教育,积极发展学前3年教育,重视儿童早期教育,乡镇中心幼儿园覆盖率达到100%。积极鼓励发展民办高中和学前教育。
  3.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每个区重点建设1—2所骨干示范性职业学校。每年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19万人次,到2010年完成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28万人次。
  4.优化中小学布局。力争到2006年小学学校数量由现在的838所调减至600所,校均约400人;2007年初中学校数量由现在的198所调减至120所左右,校均约1100人,逐步消除新城区城关地区薄弱学校,优质教育资源比例显著提高。
  5.加快发展现代远程教育。争取到2007年,农村初中和有条件的乡镇中心小学基本具备计算机教室,小学基本具备卫星教学收视点,小学教学点配备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和成套教学光盘。
  二、进一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以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一)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对本区农村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事等方面统筹管理的责任。统筹规划本区农村基础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的发展,抓好农村中小学布局规划、调整、建设和管理,确保全体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需要,确保校舍安全;依法筹措资金,确保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全额纳入区级财政预算;负责农村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配备、管理,指导农村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教育工作和农村中小学的督导评估。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担负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办学责任,积极筹措资金,改善办学条件。维护学校治安和安全,动员、组织学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教育干事要切实担负起协助乡、镇长管理教育事务的职责,拟定乡、镇年度教育工作计划,定期向乡、镇领导同志汇报教育工作,发挥其在乡、镇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之间的纽带作用。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中的作用。
  (三)落实各级政府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责任。市人民政府继续加大对农村教育经费转移支付力度,确保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从2005年开始,在编制市级教育费附加预算时,调整分配比例,适当向农村倾斜。各区人民政府要相应增加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真正做到“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公用经费和校舍的新扩建及危房改造支出全额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并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专题报告,接受其监督和检查。保证农村税费改革固定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农村教育的比例不低于60%,并主要用于中小学危房改造、补助学校公用经费和化解“普九”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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