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武政[2004]4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加快我市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步伐,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经研究,特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战略地位与作用,进一步明确我市农村教育的发展目标
(一)农村教育在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发展农村教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满足农村人口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劳动者素质,推进农村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现代化,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是加强农村“三个文明”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是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城乡一体化,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重要途径。全市上下必须充分认识农村教育的极端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优先发展农村教育。
(二)农村教育在构建我市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创建学习型城市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农村教育量大面广,其发展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全市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各级各类人才的培养,关系到市民整体素质的提高,关系到教育的公平和社会的公正。近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农村教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普九”成果得到进一步巩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步伐加快,农村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发展活力增强。但是,我市农村教育整体薄弱的状况还未根本改变,城乡教育差距有扩大的趋势,以区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尚未完全落实,农村教育的投入保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教育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功能亟待加强。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统筹城乡教育发展,始终将农村教育作为全市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
(三)从现在起到2010年,我市农村教育要实现如下发展目标:
1.高质量、高水平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确保全体适龄儿童少年都能接受义务教育,小学在校生年度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初中在校生年度辍学率控制在3%以下,6—14周岁盲、聋、弱智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稳定在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