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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四、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算单位、收取范围或对象、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单位监督电话、价格主管部门投诉电话等。公示栏要标示“××市(或县、区)物价局监制”字样。
  五、价格主管部门是收费公示栏的监制、审核单位。市及以下收费单位公示栏的监制、审核,一般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和省属收费单位按照属地原则执行。
  六、公示栏的制作,由公示单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规格、样式制作。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公示栏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力求规范。
  七、收费公示后,遇有政策调整或公示栏受损、字迹不清等情况,收费单位应在收到文件后7日内更新有关内容,或对公示栏进行维修更换。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政策信息沟通、传递工作,并加强公示工作的动态管理。
  八、公示的步骤。公示采取分阶段逐步推开。
  第一阶段,动员宣传阶段(6月底前)。各级、各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为收费公示做好充分准备,并利用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广泛动员和宣传。
  第二阶段,清理整顿阶段(8月底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将合法有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向社会公布;各部门、各收费单位要自查自纠,对各自的收费逐条逐项进行清理,凡不合法的收费,要一律取消或纠正,确保公示内容与文件规定相一致。严禁将各种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第三阶段,公示实施阶段(9月1日—11月30日)。各地可以采取先易后难,循序渐进,或先试点再推广的办法,在抓好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最后全面推开。各收费单位要将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的公示内容,按时按规定全面完成公示。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12月1日后,各市收费公示领导机构要对本地的公示工作组织检查、验收,省收费公示办公室对各地的公示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对未按规定完成公示的限期整改。
  九、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12358举报电话的作用,保证收费公示制度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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