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做好收费公示宣传工作。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取得的明显成果,以及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好的经验和做法,以争取广大群众的关心和支持,保证收费公示制度的顺利实施。
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监委制定了《山西省关于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方案》(见附件1),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该《实施方案》规定的范围、内容、方式、步骤、目标和要求,认真清理各项收费,认真开展公示工作。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上报省收费公示办公室。
八、涉农价格和收费、教育收费、医疗服务价格的公示,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山西省关于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方案
2、山西省收费公示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山西省关于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方案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监委 二00四年五月九日)
一、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收费行为,提高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加强监管力度,制止各种乱收费,维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精神,制定《山西省关于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方案》。
二、公示的范围,按照规定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
三、公示的方式,公示制度可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一条街灯箱屏等方式进行公示。各单位公示栏(含公示牌、价目表、价目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下同)要长期固定在收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面向社会开设的互联网站上公示收费内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可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国家和省定合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