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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六、做好收费公示宣传工作。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取得的明显成果,以及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好的经验和做法,以争取广大群众的关心和支持,保证收费公示制度的顺利实施。
  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监委制定了《山西省关于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方案》(见附件1),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该《实施方案》规定的范围、内容、方式、步骤、目标和要求,认真清理各项收费,认真开展公示工作。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上报省收费公示办公室。
  八、涉农价格和收费、教育收费、医疗服务价格的公示,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山西省关于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方案
     2、山西省收费公示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山西省关于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方案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监委 二00四年五月九日)

  一、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收费行为,提高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加强监管力度,制止各种乱收费,维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精神,制定《山西省关于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方案》。
  二、公示的范围,按照规定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
  三、公示的方式,公示制度可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一条街灯箱屏等方式进行公示。各单位公示栏(含公示牌、价目表、价目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下同)要长期固定在收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面向社会开设的互联网站上公示收费内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可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国家和省定合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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