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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
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4]3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提高收费政策的透明度,规范收费单位收费行为,制止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精神,决定在全省城乡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既是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有效措施,同时又是依法行政和推行政务公开的一个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将收费公示制度由农村延伸到城市,进一步扩大收费公示的覆盖面,加强对收费的社会监督。
  二、加强对收费公示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省收费公示工作领导组(名单见附件2)。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公示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扎扎实实做好收费公示制度的建立、宣传和组织实施等各项工作。要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探索新的收费公示方式和办法,完善各项配套措施,保证公示效果。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工作所需经费。各单位要本着节约、实用的原则制作公示设施(公示牌、栏、价目表、价目册或电子触摸屏、灯箱等),做到看得清、留得住、易更换内容。
  四、加强对收费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监察等部门对公示工作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对在工作中消极对待、敷衍应付、落实不力,不按时公示的,要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拒不公示或者不按公示项目和标准收费的,一经查实,要依法严肃处理,监察部门要追究该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加强价格和收费举报工作。针对收费政策透明度提高后,收费举报可能增多的情况,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实加强价格举报工作的力量,保证“12358”价格投诉举报专用电话的开通,及时受理、核实、查处投诉的违法案件,以维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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