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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当前,在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同时,仍然存在一些企业违规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工程项目建设,形成新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现象。为遏制这种局面,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与国家安监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设立和改扩建项目审批管理制度,强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在国家配套规章未出台前,今后凡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一律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即属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设立和改扩建项目由省安监局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设立和改扩建项目由市安监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准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用地。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2002年3月15日),批准建设的在建项目,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清理,要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企业设立和项目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补办设立和审批手续,不符合条件的,暂停施工,由政府协调进行其它转产项目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要依法办理消防、安全、职业卫生、环保等验收手续。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有关部门要实行严格的审批责任制,建设部门要加强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周边的建筑设施和项目建设,要合理规划,遏制乱批乱建现象。
  七、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
  要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依法生产经营的意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各项生产活动和行为,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大安全技术装备的投入,弥补设备欠帐,对存在隐患的设施、设备要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要积极采用先进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装备,不断改进工艺技术,淘汰陈旧老化、危及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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