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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破产倒闭企业遗留的或长期停产、停用的危险化学品及其生产储存设施的清理工作,要重点对遗存的剧毒化学品和存留有危险物质的气瓶、储罐、设备进行清理。清理按照属地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产权所有者进行。涉及国有资产核销的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涉及废弃处置管理由环保部门负责。教育系统由省教育厅组织进行清理,科技系统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清理。
  对市区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要下决心搬迁、转产或关闭。因城市建设扩展或不合理规划导致企业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由政府实施补偿或给予政策支持;因批准的临时建筑设施或违章建筑设施形成企业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由政府规划部门负责对临时或违章建筑设施的拆除;涉及农民和郊区、企业之间先建后建缺乏统筹等复杂原因的,由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妥善处理。对现有生产储存企业,因过去没有标准,或在新标准颁布前建设的,按照现行标准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由企业进行整改,采取必要防范措施,整改或采取措施后仍达不到要求或无法整改的,由当地政府实施转产或搬迁。
  对确认需要关闭、搬迁、转产的,由市级人民政府将实施计划和企业名单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五、认真进行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加强监控管理
  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立即开展重大危险源大检查的紧急通知》(晋政办发电[2004]70号)的要求,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建档和监控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快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建立专业化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增强事故救援能力。要从组织领导、指挥协调、事故预警、应急处置、人员物资准备等方面制订完善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经常组织进行演练。对重大危险源要普查建档,并按照《通知》要求按时汇总上报省安监局备案。
  各重大危险源单位,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加强监控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监控仪表和监测报警及通信设施,并逐步形成监控系统,指定管理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落实责任制和进行跟踪监控、定期维护和加强巡检。
  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设施和措施不落实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关闭。
  六、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设立和改扩建项目审批管理,治理整顿危险化学品工程项目建设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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