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的排查工作承担相关责任。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并指定部门、专人进行。对查出的隐患要依法做出限期整改、停产整顿的决定,并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挂牌督办制度。对通过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应向同级政府提出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建议。
三、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抓好“五个整顿、两个关闭”
要在总结前一时期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切实采取措施,进一步深化专项整治。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明确职责,认真落实《通知》中关于抓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五个整顿、两个关闭”的要求。安监部门对经安全评估,确认没有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或评估等级为差而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2004年以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工艺装置为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在限期内,企业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未经正规培训、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的企业责令停产整顿。质监部门对生产工艺和设备、储存设施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压力容器未按期检测检验或者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停产整顿。公安消防机构对工程建筑消防设计未经审查验收或审查验收不合格、不符合工程建筑消防设计标准的企业责令停产整顿。对责令停产整顿的企业,整改结束后,由原责令停产整顿的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各级政府组织并批准工商、质监、安监、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对以下两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一律实施关闭:一是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活动的;二是经停产整顿后仍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四、进行“三项清理”,妥善解决历史形成问题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因环节多,管理部门多,管理难度大,法规标准不健全等诸多因素,因而形成许多历史沉积问题,错综复杂。要本着尊重历史,妥善解决的原则和谁审批谁清理、各级政府分级清理的原则,对违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程项目、破产倒闭和长期停产企业遗留的危险化学品及其生产储存设施、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搬迁生产储存企业或周边设施进行清理。
对违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程项目的清理,主要是清理近年来未经任何审批擅自建设的工程项目、虽经审批而未按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的工程项目、未办理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要严格禁止先建设后审批、边建设边报批、边设计边施工等违规建设、设计、施工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由各级政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有关部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