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立即开展重大危险源大检查的紧急通知》(晋政办发电[2004]70号)和省人民政府安委办《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立即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的通知》(晋安办电[2004]3号)的精神和要求,深刻吸取近期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教训,认真扎实地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大检查。要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的企业全面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各类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督促有关从业单位对照有关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认真查找问题,全面排查事故隐患,积极开展隐患整改。
检查及隐患排查的重点是危险化学品从业企业的总体布局,以及生产加工、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危险化学品的设施设备状况、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和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危险化学品从业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建立隐患登记档案,并及时进行整改。在企业自查的同时,各职能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组织进行全面隐患排查。安监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负责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等隐患排查;质监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生产工艺设备、储存设施设备以及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设备状况隐患排查;公安消防机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建筑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同时,对企业周边防火安全距离及生产储存装置工程建筑的总体布局防火间距隐患排查;卫生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工业卫生安全距离隐患排查;环保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废弃物处置隐患排查;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道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船舶隐患排查;军工系统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隐患排查工作由省国防科工办组织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