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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焦化行业实施专项清理整顿的决定

  擅自向政府已决定关闭的企业供水,供电,发放焦炭运销许可证,安排出口配额、运输计划的有关部门责任人和负责人;
  不按规定权限和范围,擅自批准减收、免缴、缓缴排污费的有关部门责任人和负责人。
  越权、违法审批焦化建设项目的有关部门责任人和负责人。
  五、严格审批管理,积极政策引导
  19、严格控制焦化项目的审批。
  为迅速扼制盲目建设造成新污染源增加的势态,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在清理整顿期间,所有新建焦化项目的审批及前述分类处置的认定均由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即:省直各职能部门按职责,负责新建、扩建、改造焦化项目的上报审查意见,在省级审批权限范围内,项目的立项和开工由省人民政府审批;超过省级审批权限的项目,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向国家申报。在此次专项清理整顿期间,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焦炭生产项目(新建和扩建),而主要处理清理核查、补办手续的问题。处理这些问题按如下程序进行:
  由各市人民政府将各类已投产大机焦生产企业和在建拟大机焦项目的核查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后,省领导组将组织省直有关职能部门依据“三定方案”所确定的职责分别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的顺序原则上是:
  (1)核准认可具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各类机焦保留项目继续建设,或依法决定缓停建设;
  (2)批准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已投产但原没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大型机焦项目补办审批手续;
  (3)批准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被停止建设的原没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在建大型机焦项目补办手续、复工建设。
  20、积极引导焦化企业提高综合利用水平、推进清洁生产。
  要在积极争取国家多分配焦炭出口配额的同时,调整和完善我省现行配额分配办法,进一步向综合利用水平高、环保防治情况好的企业倾斜。省里及各级掌握的焦炭基金,不再用于支持单纯炼焦的项目,而要按省委、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调产政策,集中用于支持现有焦炭企业补充和完善环保治理设施和化产品回收加工设施,尤其要用于支持焦化产品的深加工。
  要从政策上引导鼓励现有焦炭企业采用节水和节约主焦煤技术,鼓励焦炭企业向合理布局、提高产业集中度方向发展,鼓励在具备条件的焦炭集中生产区域内建立集中统一的污染治理设施和化产品回收加工设施。要鼓励现有焦炭生产企业向新型产业转移。
  要积极整合省内的科研力量,组织技术创新和攻关,并在科研、人才以及相关污染治理设施和化产品回收设施的设计制造等方面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大支持焦化行业技术进步的力度,并发挥产品延伸和产业联动作用,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
  要在加强对焦炭集中产区环境质量和企业排污情况监测、建立和完善定期报告环境状况的基础上,建立焦化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动态监测体系,形成全省联网的焦化生产排污实时监测网。
  六、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推动清理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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