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排污费资金,并要强化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从焦化行业征缴的排污费资金主要用于焦化行业的污染防治。
依据国家有关环保法规,排污者要进一步强化“谁污染谁付费、谁污染谁治理”的责任意识,应主动自筹资金积极建设污染防治设施。考虑到我省的现实情况,为鼓励积极主动治理污染的焦化企业,对于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并经省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焦化企业,省、市、县要按掌握排污费资金的比例、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和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的程序,安排不少于企业在限期治理期限内缴纳排污费80%的资金,用于企业污染防治项目的补助资金和贷款贴息。
四、严格检查验收,严肃责任追究
17、强化督促检查,认真组织整顿验收。
督查和验收工作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对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的督查验收。要分阶段、按层次进行,各产焦县政府首先进行自查,然后由各市对辖区内产焦县进行检查,结果上报省领导组后,省领导组在此基础上组织督查验收组对各市整顿工作进行复查验收。
二是对下达限期淘汰关闭、停缓建设及限期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和化产品回收设施通知的焦炭生产企业进行督查验收。督查工作主要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进行,验收工作由省领导组组织省直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进行。
对于所有在建大型机焦项目,在项目投产之前,都必须通过省领导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的全面严格验收,要力保落实环保“三同时”、落实环境容量置换、落实化产品回收设施与炼焦设施同时投入运行的要求,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
对于已经投产、按本《决定》予以保留的各类机焦生产企业,都要由省领导组组织相关部门,按时限严格验收补充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和化产品回收设施,在确定时限内未能验收合格的,要责令停止生产。
18、严肃追究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责任人。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时完成清查任务,全面认真落实分类处置的各项要求。对市、县人民政府及省环保局依法决定淘汰关闭焦炭生产企业和停止建设的焦化项目,要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并从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组织有关执法部门联合执法,供电、供水部门应停止供电、供水,商务部门不安排出口配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取消生产经营资格、注销营业执照,运销部门不予列公路、铁路运销计划。
对有下列渎职行为的责任人,要依据《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为行政处分办法》(晋监发[2002]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不认真进行清理,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以及搞虚假排污容量置换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没有及时下达限期治理或对逾期未淘汰、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焦化企业下达关闭决定的政府负责人;
在项目审批、监测、验收、收费等工作中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
没有按照政府下达的关闭决定采取断水、断电措施、收回营业执照的有关部门责任人和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