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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焦化行业实施专项清理整顿的决定

  三、充分发挥排污费征收、使用的宏观调节作用
  14、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明确吨焦收费暂行标准。
  向排污者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是环境污染防治和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手段。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及我省的有关文件要求,如实核查排污量,依法下达收费通知,按实际生产量足额收取焦化企业的排污费,不得擅自减免或压低排污费。省焦炭集团公司、供电部门等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行之有效的公路、铁路运输管理、供电管理等手段,协助环保等有关部门力保焦化排污费的足额征收。
  依据国家排污费征收办法的测算,结合我省各类焦炉实际排污控制水平及这次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的目标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从本《决定》发布之日起至2005年底,暂行按照测算值的中等水平折合成吨焦收取排污费进行收缴。具体标准是:
  (1)炭化室高度4.3米及以上的大型机焦炉,凡建有污染防治设施和化产品回收设施,且运行正常的,排污费按吨焦18元征收。没有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和化产品回收设施的,排污费按吨焦80元征收。建成部分环保设施的,按配备环保设施的运行及排污量削减情况予以核定。
  (2)炭化室高度2.8米至4.3米之间的机焦炉,凡建有污染防治设施和化产品回收设施,且运行正常的,排污费按吨焦25元征收。没有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和化产品回收设施的,排污费按吨焦100元征收。建成部分环保设施的,按配备环保设施的运行及排污量削减情况予以核定。
  (3)炭化室高度2.8米及以下的机焦炉,在关闭之前,凡建有部分污染防治设施和化产品回收设施,且运行正常的,排污费按吨焦50元征收。没有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和化产品回收设施的,排污费按吨焦120元征收。建成部分环保设施的,按配备环保设施的运行及排污量削减情况予以核定。
  (4)对于土焦、改良焦一经发现,要立即予以取缔关闭,并按生产能力和吨焦200元标准追缴排污费,从2004年1月1日起计算,直至彻底取缔为止。
  (5)清洁热回收型焦炉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待综合鉴定之后另行确定。
  对于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焦化企业,并经省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治理达标后的排污量及时核定新的排污费征收水平。对于虽然建有环保设施但不能正常运行或运行不稳定,按照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时的排污量核定排污费。
  15、采取综合措施,支持环保执法。
  对于排污者拒不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各级环保部门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整顿。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执法部门积极配合环保执法,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对环保执法中的涉法问题要积极组织法律服务。
  对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不按规定核定、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予以征收。
  16、管好用好排污费资金,促进企业建设污染治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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