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面整顿所有在建、拟建焦化项目
9、取缔违规违法在建的小机焦炉。
凡属于未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炭化室高度在4.3米以下的在建小机焦炉,要立即停止建设。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下达关闭决定通知,并组织有关部门联合行动,立即停止施工供电,坚决予以取缔。要责令建设业主限期拆除在建设施,恢复地貌。逾期未能拆除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拆除。所造成的损失由项目业主自行承担。
10、停建违规违法在建的大机焦炉项目。
凡属于未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炭化室高度在4.3米及以上的在建大机焦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并要求建设业主积极落实环境容量置换条件及污染治理设施和化产品回收设施的设计、建设等项计划和方案,由各市人民政府汇总相关报批资料、提出初步审核意见上报省人民政府,等待审查处置。停建所造成的损失由项目业主自行承担。
11、核查合法审批的在建拟建大机焦炉。
对于具有完备的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手续的,炭化室高度在4.3米及以上的大型机焦炉:
凡已经开工建设的在建项目,由项目所在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面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各类审批手续的完备情况;二是落实排污总量置换的情况;三是环保“三同时”落实的情况,以及是否具有化产品回收设施设计和是否能够同时投产等情况。省人民政府将依据各市上报的核查情况组织省直有关职能部门复验,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下达缓建或认可的决定通知。
凡审批程序尚未完结的拟建项目,要一律暂停前期准备工作,由各市人民政府逐户汇总相关资料上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省直有关职能部门逐户进行全面核查后,适时批准开工建设。
(四)科学鉴定各类清洁热回收型焦炉
12、综合评价、科学鉴定各类热回收焦炉,以拟定暂行技术标准。
对于各类清洁热回收焦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进行全面核查,并将核查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将组织省直有关职能部门、邀请省内外专家对“典型炉型”进行全面的经济效益及环保性能综合评价和技术鉴定,以拟定我省的暂行标准(技术经济和收取排污费等),并以此标准组织省直职能部门对各市上报的“清洁热回收焦炉”进行逐户验收。对于验收不合格的焦炉,按改良焦或小机焦处置的规定对待。
13、在监测评价、鉴定验收之前各类热回收焦炉总产能不得扩大。
省环保部门要在对此类炉型进行排污情况综合监测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环保改进(脱硫、除尘、水处理及焦炭煤气利用等)的具体要求,以促使其真正实现达标排放。对于经监测评价和鉴定验收认可的清洁热回收焦炉,凡未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合法审批擅自建设并已经投产的,比照第7条进行处置;凡具有完备的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手续且已经投产的,比照第8条进行处置;凡未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合法审批擅自开工的在建项目,比照第10条进行处置;凡具有完备的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手续的在建项目,比照第11条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