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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焦化行业实施专项清理整顿的决定

  二、强化污染治理和产业提升的政策和措施
  对各类炼焦生产企业和项目,不论所有制形式,不论企业规模大小,不论已投产企业或在建、拟建项目,不论项目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均要在清理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整顿。落实污染治理和促进产业提升的主要政策要求,一是彻底取缔土焦、改良焦生产;二是限期淘汰小机焦炉;三是对大机焦炉制定严格的污染治理设施、化产品回收设施的限期实现目标;四是对各类清洁热回收焦炉进行严格的技术经济评价和污染物排放监测,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工艺和污染治理的要求。要按此原则,对已投产企业和在建、拟建项目明确分类处置的具体措施。
  (一)巩固和扩大“双十二”专项治理行动的成果
  4、严格落实责任,彻底取缔土焦、改良焦生产。
  省人民政府早已明确:土焦、改良焦生产必须无条件取缔关闭,2003年“双十二”专项治理行动将取缔的最后时限锁定为2003年底。对于个别县(市、区)仍存在土焦、改良焦取缔关闭不彻底和死灰复燃的问题,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务必立即采取果断措施落实取缔关闭要求,要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坚决依法实施“五停”措施(停水、停电、停煤、停运、停贷),责令生产业主限期拆除生产设施,恢复地貌,并要按国家《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对生产业主追缴排污费。今后,对土焦和改良焦炉,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一经发现,市、县人民政府都应立即取缔关闭。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将此项责任逐级分解到乡镇,并严格按照山西省《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为行政处分办法》(晋监发[2002]3号)进行监督检查。
  (二)全面清查已投产的各类机焦生产企业
  5、关闭违规违法生产的小机焦炉。
  对于未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违法违规建成投产的炭化室高度在4.3米以下的小机焦炉,要立即采取关闭措施,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下达关闭决定通知,并组织有关部门联合行动、依法实施。要责令违规生产业主原则上限期在2004年9月底前拆除生产设施,恢复地貌,并从本《决定》发布之日起,按小机焦炉排放污染物的最大量计算征收排污费,直至彻底关闭为止。
  6、限期淘汰落后的小机焦炉。
  对于经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设的、且目前仍在生产的小机焦炉(包括审批为大型机焦而实际建设为小机焦的,但经合法审批的承担城市供气供热任务的气、热源厂在替代项目建成之前可暂缓关闭),要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行业结构调整的意见》(晋发[2003]16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山西省行业结构调整实施办法》(晋政发[2003]28号)所确定的产业政策,分期分批予以淘汰关闭。
  炭化室高度在2.5米及以下的小机焦炉,以及在国家产业政策(国家有关部委历次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发布之后建成投产的、炭化室高度小于2.8米的小机焦炉,都要在2004年12月底以前淘汰关闭。
  炭化室高度在2.8米、没有污染治理设施和新建污染治理设施不经济的小机焦炉,都要在2005年底前淘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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