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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焦化行业实施专项清理整顿的决定

  3、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落实环境质量责任制。
  各市、县人民政府都要切实落实行政首长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制,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动执法,清理整顿炼焦工业无序发展,解决违规建设、违法生产和环境污染问题。此次专项清理整顿工作,以各市人民政府为责任单位,组织所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所有已投产的焦化企业和在建、拟建的焦化建设项目逐个进行全面彻底清查。清查的主要内容为三个方面:
  一是建设和生产的合法性,主要是各类审批手续(包括项目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占用土地、取水许可、城镇规划、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是否完备,以及各项审批要求的落实情况。
  二是污染治理的情况,主要是各类环保设施(包括消烟除尘、脱硫和水处理,要求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染治理效率)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和新建项目落实排污总量置换条件的情况。
  排污总量置换的目的是,力保市或县区域内焦炭生产排放污染物的总量不再增加,这是确保实现环境状况好转目标的基础。排污总量置换的原则是,批准新建设的大型机焦炉要按其生产能力计算,减少区域内相应生产能力的小机焦炉(原经合法审批、现应淘汰关闭),违法违规建设的小机焦炉和各类土焦、改良焦炉均不得作为被置换的对象。落实排污总量置换的要求是,被置换的小机焦炉必须停产。市、县人民政府应严格监督被置换的小机焦炉停止生产,并将被置换的小机焦企业上报省人民政府备查,不得重复计算被置换对象。
  兴建大机焦炉的环境容量置换可以置换本企业原有的小机焦炉,也可以置换区域内其它企业的小机焦炉,具体操作要由兴建大机焦炉的企业与被置换的小机焦炉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协商,采取入股或有偿转让容量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予以协调解决。
  各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查辖区内新建大机焦炉的排污总量置换情况,然后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对是否落实了排污总量置换的条件要求予以审查认定。审查认定要依据我省各地区环境质量的总体状况和大、小机焦炉比例的现实情况,以及新建大机焦炉是否经过合法审批、是否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和化产品回收设施等具体情况,区别制定排污总量置换的具体要求。原则上,对于违规建设投产的大机焦炉,要求落实的条件应大于“等量置换”;对于经合法审批新建投产的大机焦炉,要求落实的条件应接近于“等量置换”;对于新建的清洁热回收炼焦炉型也要根据排污情况制定相应的排污总量置换要求。具体要求和操作办法由省发改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三是综合利用的情况,主要是各类化产品回收(包括焦油、硫胺、粗苯等的回收和焦炉煤气利用等)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上述焦化企业的清查工作,由各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逐户核实。并按附件2的内容汇总清查情况,于2004年6月底前上报省领导组。
  省领导组将针对各市上报的材料,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已投产焦化企业和在建、拟建焦化项目,按其合法性、环保设施和化产品回收设施的情况进行逐一审查,依据分类整顿的政策逐一提出处置意见和时限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书面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由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焦化企业或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的要求,按法定程序分别下达淘汰关闭、缓停建设、限期治理的决定通知,并采取有效措施,逐个企业、逐个项目开展整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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