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离岗创办科技企业或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保留人事关系5年。
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转业退伍军人创办非公有制企业或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办理劳动、人事代理手续。
24、搞好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人才服务。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人才服务中心,要积极开展面向非公有制企业的人才咨询、落户、档案、职称评审和就业培训等服务。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开展省际、国际交流,不断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素质。省、市两级要建立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基地,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教育培训。经认定的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基地,同级财政可安排一定的资金资助。
25、给非公有制企业人才以平等待遇。推行人才工作居住证制度,在户籍管理中,出台相应的便民利民措施,促进非公有制企业人才在全省自由流动。
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参加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优秀专家、全国和省劳动模范与先进工作者等有关荣誉称号和其他行政奖励的评选。
符合法定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可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执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术鉴定;考试和鉴定合格的,颁发国家统一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
六、营造宽松发展环境
26、千方百计改善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强化服务意识,推行政务公开,简化办事手续。对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国家和省产业政策鼓励发展项目的,除国家有特别规定外,一律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制。加快培育和发展各类民间商会、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并强化其服务功能和自律协调作用。
坚决制止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严禁执法部门、执法人员以任何形式向非公有制企业推销产品和实行有偿服务;严禁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强行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参加评比、竞赛、联谊等活动;严禁影响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一般性检查和重复检查。
实行非公有制企业对有关行政部门服务质量的评议制度,评议结果在媒体公布,并作为考核评价部门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对阻碍、刁难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严肃批评和查处。
27、优化法制环境。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产权保护工作,进一步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级行政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以人为本,以富民为本,提高服务质量。切实保障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不得对非公有制企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和资金等强制措施。国土、房地产、工商、车辆管理等法定登记机关,要依法开展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反担保登记,以促进担保业务规范开展。司法机关要提高法律服务水平,依法审理、裁决、调解非公有制企业的各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