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和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非公有制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对于盈利的非公有制工业企业,若当年发生的研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立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允许再按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兴办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成果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不受限制,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
16、扶持发展资源深加工企业。各级政府都要在调产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扶持资源型非公有制企业延伸产业链,发展高中档铸造、铝材、镁合金、镁加工等资源深加工制品。省煤炭工业局每年安排的调产资金要有不低于50%的用于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煤炭洗选、型煤、配煤、水煤浆和其他煤炭加工转化项目。
17、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企业。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向农副产品加工业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拓展。各级政府的涉农扶持资金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扶持农产品加工型非公有制企业的基地建设、科研开发、技术服务、人员培训以及质量标准和信息网络建设。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62号)精神,农产品加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18、大力发展外向型企业。充分利用我省的劳动力资源优势和能源原材料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改进招商方式,推进委托招商,努力实现外商直接投资的大跨越、大发展。结合我省结构调整的产业政策,以延伸产业和新兴产业为引资重点,不断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力争使外商投资企业成为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力量和新的增长点。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拓展发展空间,同国内外大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等合作,建立稳定的销售渠道和网络,扩大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能力,不断提高企业的外向度。
19、培育一批带动性强的骨干企业。加大扶优扶强力度,支持优势非公有制企业做大做强,力争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非公有制企业的数量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从2004年起,每年根据企业经营资产、营业收入、利税等指标,确定全省百强非公有制企业,并在政府出版物、网站、权威媒体及政府组织的相关活动中广泛宣传。百强非公有制企业的认定条件和扶持措施,由省中小企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对百强非公有制企业,由省政府颁发牌匾,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技术含量高、经济运行质量好的非公有制大型企业集团,经省政府批准,可享受国有重点企业集团的同等待遇。对百强非公有制企业和省政府认定的重点企业集团,各级政府要加强运行监测,在电、水、地、煤、运等方面优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