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

  非公有制企业申报的符合省行业结构调整政策的项目,同等享受现有的技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资金、农业产业化资金、结构调整贴息入股资金以及财政贴息、财政资助和低息贷款等优惠政策。
  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要求,省财政从2005年起连续5年每年安排2000万元作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和服务、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技术创新、人员培训和信息咨询等。各市、县也要安排一定的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发展。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依法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对企业的直接投资,也不得变相补充行政经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另行规定。
  三、进一步突出扶持重点
  14、扶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旅游、轻纺、特色手工艺品和商贸餐饮、交通运输、社区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对吸纳当地劳动力100人以上且吸纳人数连续3年保持10%以上增长幅度的非公有制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一定奖励。对安置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非公有制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税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社会保险、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发[2003]1号)执行。
  非公有制企业以承包、租赁、转让等方式开发和经营旅游景区景点以及旅游设施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和批准,可享受同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旅游扶贫实验区和生态旅游示范区的扶持政策。规模较大的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分别列入省、市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项目招商引资数据库,实施重点指导。
  15、扶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将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申报科技项目计划、技术改造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和奖励,申请科技贷款、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和知识产权保护。民营科技型企业的认定由省中小企业局与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组织落实。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兴办的企业转制为民营科技企业,其转制过渡期内,继续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采用股份制形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可将科技成果入股作价金额20%的股份奖励给成果完成者;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可从转制基准日的企业净资产中划出15%的股份作为创业股和管理股用于奖励科研和经营管理有功人员。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