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完善担保体系。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省、市和有条件的县都要建立和完善以政府出资为主、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担保资金,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扶持。鼓励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成立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鼓励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10、有效调动民间资本。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以各种方式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处理非公有制企业改制上市前的税收、资产权属和股权规范等历史遗留问题。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我省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和资本运营,努力在费用减免、债务剥离、优质资产注入和富余职工安置方面创造良好条件。
按照《山西省风险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积极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努力形成一批社会化筹资、市场化运作、有一定规模的风险投资机构。
对基础设施或社会公用事业项目,积极推进BOT(政府授予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由企业建设———经营———转让)等融资方式,充分调动和利用社会各方面资金。积极支持信托业发展,不断壮大资金信托规模,为社会资金开辟新的投资渠道。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与国外、省外投资者合资合作。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国外贷款项目信息发布制度,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加强投资引导和投资服务。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公众网信息平台及时向全社会公布投资信息,原则上每个月发布一次新批准的投资项目信息。
11、实行平等的用地待遇。非公有制企业新上或扩建生产性重大项目,由省、市统一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切实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合法取得的土地权益,不得侵占和任意拆迁、缩减。因国家建设而确需占用其建设用地的,应依法给予合理补偿。投资国家鼓励项目的,可在土地租金、出让金等方面按规定给予优惠。
12、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对国家和省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确保落实到位。
新办的高新技术、环保、社会福利等国家鼓励行业的非公有制企业,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非公有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费用和扶贫、救济、“希望工程”、“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事业捐款,按税法规定的标准在税前列支。
13、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与产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省级结构调整支持资金和各项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用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比例要逐年提高。